(2015)诸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诸城市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永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郑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755号原告诸城市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环路385号。法定代表人王聚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鸣正。被告郑永华。委托代理人郑明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华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