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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财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财,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财,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财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400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