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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建与顾利生、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顾利生,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陈建。被告顾利生。被告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利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利生、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顾利生、盐城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顾利生涉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建(原告已预交88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镆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