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许某。被告薛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