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支行与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支行,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商业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塘渡口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塘渡口镇。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塘渡口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该案14176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予以兑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申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