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5日被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高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鸿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