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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亚波、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亚波,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1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被执行人刘亚波。被执行人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楠,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3)西灞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亚波、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304024.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亚波去向不明,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网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5年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亚波列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刘亚波父亲刘喜忠得知其儿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我院自愿为刘亚波担保清偿案件款,不久其手机成为空号无法联系。经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刘亚波的财产信息,其在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有商品房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产手续进行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