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房现海与赵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房现海。被告:赵宗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现海诉赵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现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现海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卫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