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兴勇与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980号原告谭兴勇,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河口乡大田村小垭口组,经商,身份证号码:522125198111021019。被告胡娟,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上坝乡新田坝村岩上组,务农。身份证号码:522125199201110722。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勇与被告胡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兴勇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兴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兴勇承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