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永化与摆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化,摆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杨永化,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固原市锅炉检验所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告:摆凤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未出庭。原告杨永化与被告摆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摆凤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7日,被告以其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于2个月内付清,我如约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000.00元,共计2.3万元。被告书面辩解其已偿还借款2万元不属实。2013年摆凤刚向张公平借款4.7万元,我是该款担保人。我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被告的现金2万元,系其偿还张公平的借款。我在收到被告支付的2万元后将该款交给了张公平。因此被告并未偿还我借款2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摆凤刚未出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一份。被告辩称:我借原告2万元现金已经偿还,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对此有原告向我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收到其现金2万元的事实。经原告质证,对被告提交的收条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收条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收到的2万元系被告偿还张公平的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2013年8月17日其给被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收条复印件一份,原告虽提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证据能够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证实借贷关系因原告支付被告借款而成立,因被告偿还借款而消灭的过程。故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以其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于2个月内付清。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年9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现金2万元并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现原告以被告并未偿还其借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000.00元,共计2.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在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原告辩解其收到被告现金2万元系被告偿还张公平借款,不符合交易习惯,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其已偿还借款,并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且该收条上的金额、收款时间均能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偿还行为相互印证,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永化要求被告摆凤刚偿还借款本息2.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杨永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永勤审 判 员 董志龙人民陪审员 杨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