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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及迟延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终结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以后每年支付2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经查,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193号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