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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彬与郭如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杨彬,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如钱,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杨彬与被执行人郭如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和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5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