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学贵与孙现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贵,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孙现臣,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陈学贵与孙现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