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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余成峰,刘微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陈渊默。被执行人: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峰。被执行人: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远。被执行人:浙江汇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峰。被执行人:余成峰。被执行人:刘微雅。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余成峰、刘微雅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4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余成峰、刘微雅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