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盛伟平与徐晓东、吴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伟平,徐晓东,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盛伟平。委托代理人曹政,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东。被告吴XX。被告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总经理。原告盛伟平与被告徐晓东、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政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伟平诉称:2014年8月14日,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徐晓东。徐晓东以苏L×××××轿车质押给原告,且由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徐晓东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每月6000元)。2、原告对质押物(苏L×××××奥迪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徐晓东向原告盛伟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徐晓东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2014年8月14日至9月13日,月利率2%,超期未还,仍按2%计息。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在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盖章。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卡转账30万元至被告徐晓东的银行卡上。同日,原告还与被告徐晓东签订了一份《质(抵)押(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徐晓东自愿用苏L×××××奥迪Q5轿车,为30万元借款作抵押。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间未还借款,原告可以自由处理此车辆。合同签订后,被告徐晓东即将该车交付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转账单、质(抵)押(转让)合同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晓东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应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已然超过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在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署名、盖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徐晓东签订了《质(抵)押(转让)合同》,徐晓东自愿用自有的苏L×××××奥迪Q5轿车,作为30万元借款的担保,且已将该车交付原告。可以认定抵押权设立。但该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担未能质证及抗辩的法律后果,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伟平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告盛伟平有权就抵押财产苏L×××××奥迪Q5轿车的处理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吴XX、镇江东宇箱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盛伟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