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邹恒清与李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恒清,李兴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邹恒清,男。被告李兴桥,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恒清诉被告李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兴桥已归还利息5000元,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恒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恒清自行承担。退回原告邹恒清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