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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邹恒清与李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恒清,李兴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邹恒清,男。被告李兴桥,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恒清诉被告李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兴桥已归还利息5000元,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恒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恒清自行承担。退回原告邹恒清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