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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国贤与王光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贤,王光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冯国贤,男,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言青,女,生于1979年6月30日,汉族,济南长清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言孝,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菊,女,生于1980年4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贤与被告王光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冯国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国贤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