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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梁仁强,行长。被执行人刘爱国。本院在执行(2013)棣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刘爱国所抵押的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现房地产处置情况变化为由,申请暂停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暂停拍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拍卖程序应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