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万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978号原告章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稍不顺心便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9月我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婚,但我们之间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我要求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0元。在盖州市国际新城有94.33平方米的住宅楼要求折价平分,另外欠我母亲38000.00元,借被告亲属150000.00元,平均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关于子女抚育我要求抚养孩子,另外买房子时我父母出了一多半的钱,我不同意分割财产。关于外债,因为没有欠据我不承认欠款的事实,也就不同意平均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李某甲,现年5岁。2014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4)盖民万初字第2861号判决书判决不离婚,判决不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并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认识到无和好可能,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分居后,所生女孩李某甲自2014年10月20日起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1月11日以150235.00元价格在盖州市国际新城购买楼房一处,并进行了相应的装修,添置床、沙发等日常生活用品。购房至今偿还了20个月的房贷,共计40000.00元。关于楼房的价值原告认为市值24万元左右,被告称市值在18万元左右。共同生活期间,欠原告父母38000.00元,欠被告亲属1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本院生效判决书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长期以来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继续抚育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按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住房的原则,所购楼房应归被告所有,综合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以及当初购买楼房价格等因素,由被告适当返还原告房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孩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育,原告章某某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其18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给付全年费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盖州市国际新城6号楼1单元301室及屋内床、沙发等生活用品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章某某1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欠各自亲属的外债由各自负责偿还。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章丽君11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