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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莲,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刘凤莲,女。��托代理人:袁邵敏,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卢胜苏,女。第二被告:华方投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地址:SUITE101010/FLIPPOCENTRETOWERTWO89QUEENSWAYHK(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二座10楼1010室)。法定代表人:RuncimanDavidAndrew。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莲诉被告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莲撤回对被告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45.5元,由原告刘凤莲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