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凤莲与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莲,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刘凤莲,女。��托代理人:袁邵敏,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卢胜苏,女。第二被告:华方投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地址:SUITE101010/FLIPPOCENTRETOWERTWO89QUEENSWAYHK(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二座10楼1010室)。法定代表人:RuncimanDavidAndrew。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莲诉被告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莲撤回对被告卢胜苏、华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45.5元,由原告刘凤莲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