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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