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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荆笃仁与被告岳拾刚、张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笃仁,岳拾刚,张建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荆笃仁,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岳拾刚,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建珍,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笃仁与被告岳拾刚、张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兰云鹏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畅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