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荆笃仁与被告岳拾刚、张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笃仁,岳拾刚,张建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荆笃仁,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岳拾刚,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建珍,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笃仁与被告岳拾刚、张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兰云鹏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畅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