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冠能与常晓玉、周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谢冠能,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81X。法定代理人谢荣昌(系原告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法定代理人徐少妹(系原告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子权。被告常晓玉,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28X。被告周明建,男,汉族,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4892。委托代理人陈杰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梁超杰,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6839。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华林。委托代理人陈永喜、廖飞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冠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