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天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雪晴与董小芹、张保良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晴,董小芹,张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天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晴,全家福狗肉馆临时工。被执行人:董小芹。被执行人:张保良。安徽省天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9)劳仲字(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雪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小芹、张保良银行存款1095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