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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天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雪晴与董小芹、张保良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晴,董小芹,张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天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晴,全家福狗肉馆临时工。被执行人:董小芹。被执行人:张保良。安徽省天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9)劳仲字(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雪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小芹、张保良银行存款1095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