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保根与白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根,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98-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根,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彦,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彦向申请执行人赵保根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5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随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彦购买坐落于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浐灞新城三期第3幢1单元6层10605号房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经申请执行人赵保根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