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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安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铭,该社闫店楼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刘安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安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