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姜成安与蔡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安,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姜成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姜成安与被执行人蔡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9,176.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