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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刘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44号罪犯刘诚,男,汉族,高中文化,1984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刘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刘诚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九日(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