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希忠、李言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希忠,李言坤,李瑞涛,李瑞明,李令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希忠被告李言坤。被告李瑞涛。被告李瑞明。被告李令强。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希忠、李言坤、李瑞涛、李瑞明、李令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鲁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