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军与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军,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周文军。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军与被告社旗县闯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文军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周文军负担。审判员 李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