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锐锋与冯志军、苏改性、王金花、任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许锐峰,男,1974年7月3日出生,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申泰新世纪广场*号****号,身份证号:4103031974********。被执行人冯志军,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长水乡黄洼村张洼组,身份证号4103281956********。被执行人苏改性,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院*栋***号,身份证号:6222221975********。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长水县王伙村窑上组**号,身份证号:4103281963********。被执行人任玉强,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高新苗湾村*组**号,身份证号:4103111987********。关于徐锐锋申请执行冯志军、苏改性、王金花、任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96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松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