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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保雅与方渭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雅,方渭永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张保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国良、翁坚超。被告:方渭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雅与被告方渭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保雅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应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