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英与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63号原告马永英,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钱小华,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马永英与被告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小华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担保人马永英、候义州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村XX幢XXX室的房产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永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小华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马永英及侯义州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村XX幢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