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