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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