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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吴成亮、临淄区雪宫粥全粥至快餐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亮,临淄区雪宫粥全粥至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亮,男,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临淄区雪宫粥全粥至快餐店。住所地:临淄区齐园路**号名仕国际。经营者合脚健刚,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成亮申请执行临淄区雪宫粥全粥至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