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李刚团,总经理。被告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搏磊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山权人民陪审员 易惠琼人民陪审员 刘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