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高正君、王玉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高正君、王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该联社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336号。法定代表人曹慧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正君、王玉娟。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正君、王玉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春雷审判员 王政鑫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