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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洪伟与吉林龙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伟,吉林龙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个体业户,住吉林省扶余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结构代码证:77422468-1。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斌,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洪伟与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昌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9,8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