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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义群与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群,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201号原告孙义群。被告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培新,该公司经理。原告孙义群与被告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孙义群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孙义群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义群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占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