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宝光与方敏、杨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22号原告胡宝光。被告方敏。被告杨女。被告江泽霖。原告胡宝光诉被告方敏、杨女、江泽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