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重字第00001号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刘敬忠,董事长。被告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邹维民,董事长。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焦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为27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250元,由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建群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