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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8号原告孟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