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8号原告孟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