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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结元与钟运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结元,钟运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姚结元,男,汉族,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蒙鹏,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琳。被告钟运绿,男,汉族,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姚结元与被告钟运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结元撤回对被告钟运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