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结元与钟运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结元,钟运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姚结元,男,汉族,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蒙鹏,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琳。被告钟运绿,男,汉族,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姚结元与被告钟运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结元撤回对被告钟运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