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军与廖宏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廖宏元,李兴,唐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刘军。委托代理人李祥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宏元。第三人李兴。第三人唐波,买汉族。原告刘军诉被告廖宏元、第三人李兴、第三人唐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