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陈宏成、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陈宏成,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3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成。被告: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法定代表人:姜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陈宏成、武汉市宜成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