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英与张志富、刘晓平、杜勋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英,张志富,刘晓平,杜勋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肖英,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第九师。被告:张志富,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刘晓平,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杜勋迁,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原告肖英与被告张志富、刘晓平、杜勋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定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滕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被告已将案款给付,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被告已将案款给付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英撤回起诉。案件争议标的数额3875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投递费130元,合计514元(原告肖英已预交),由原告肖英负担。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古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