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卫学金与张彩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卫学金与被告张彩红、张晓、薛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