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家枝与何仕庆、岑献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枝,何仕庆,岑献仙,徐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黄家枝。被执行人何仕庆。被执行人岑献仙。被执行人徐玉杰。申请执行人黄家枝与被执行人何仕庆、岑献仙、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家枝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