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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