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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雷洪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雷洪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816号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3号广西民族出版社综合楼第2层东侧。负责人陈超义。委托代理人关峡,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雷洪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已和被告雷洪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余下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北京国宏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审 判 长  黄冬冬审 判 员  刘柳恩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关注公众号“”